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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期货公司:
  为了规范协会批评警示的实施程序,强化期货公司合规守法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协会制定了《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工作程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工作程序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批评警示的实施程序,强化期货公司合规守法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可以依照本规则给予批评警示:
  (一)违反协会章程的;
  (二)违反《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等协会自律规则的;
  (三)违反商业道德、破坏行业声誉、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
  (四)协会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批评警示包括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两种形式。
  书面警示是指协会以书面形式提示期货公司,要求其关注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的批评警示措施;
  约见高管谈话是指协会要求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要求其所在期货公司停止或纠正违规行为并督促整改的批评警示措施。
  第四条 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期货公司可能存在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向会长办公会提交调查报告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由会长办公会作出书面警示或约见高管谈话的决定。
  第五条 对期货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由协会向违规期货公司发出《警示函》。《警示函》应当包括警示理由、依据、整改要求等事项。
  第六条 约见期货公司高管谈话的,由协会提前3日向被谈话期货公司送达《约见高管谈话通知书》。《约见高管谈话通知书》应当包括谈话理由、依据、接受谈话的人员、时间、地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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