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科研基地应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 科研基地应注重加强国际(地区)学术交流,每年应开展不少于5次的国际(地区)交流活动,并且每年应为本基地研究人员提供出境访学机会。
第十八条 科研基地每4年至少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充分发挥基地作为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科研基地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两个月向国家语委备案。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建设经费由国家语委和依托单位共同投入。国家语委每年对科研基地给予固定的经费投入,依托单位不应提取管理费。国家语委对科研基地建设的投入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购置、网站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依托单位的配套经费投入不得少于国家语委的数额,并将其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科研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单位另行投入,财务部门据实核定安排,单独立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由国家语委和依托单位下拨的科研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国家语委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及网站建设经费(含知识库、数据库建设经费)占总经费的1/6,学术会议经费占总经费的1/6。学术会议经费可跨年度累积使用。科研基地全部经费必须由依托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单独建账,统一管理、核算。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要紧密结合当前语言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开展对策性研究,为国家的重大决策提供富有建设性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每年应向中央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报送两份权威咨询报告。鼓励科研基地依托已有资源,采用多样形式加强国家语言文字政策和语言文字知识的大众化、普及化,为语言文字事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知识氛围。依托单位要支持科研基地做好网站(网页)建设工作,并主动配合国家语委做好基地科研资源的整合集成,以加强科研成果共享,切实为社会提供语言服务。
第二十一条 科研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科研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的著作权由资助方、科研基地和作者共同所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是相应的科研基地或标注得到相应科研基地的经费资助,否则不统计为科研基地的科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