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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有该研究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善于创新的优秀研究团队,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学术研究方向应围绕国家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2. 科研基地一般应是依托单位直属的实体性科研机构,具体要求是:
  (1)配备不少于5人的专职科研人员及必要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能够满足工作需求的办公室、研究室、实验室、资料室及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实验室仪器、国际互联网络终端等相关设备,用房总面积不少于150平米。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自主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等,制定内部分配制度。
  (5)自主管理科研及办公经费。
  (6)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科研机构,可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申请评审书》,依托单位审核申请书的相关内容,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国家语委行文请示。地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立项申请需由省级语委向国家语委行文请示。
  第十二条 《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申请评审书》由国家语委组织专家评审,经国家语委批准后开始立项建设,基地正式运行,依托单位同时聘任科研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全员聘任制。基地主任应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课题名称及来源;
  2.研究经费来源及数额;
  3.聘任时间及专职或兼职;
  4.受聘期间的待遇(含福利待遇);
  5.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6.研究成果及考核标准;
  7.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要紧密结合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在与国家语委科研管理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各科研基地根据国家语委的各项规划和本科研基地的学术研究计划,提出科研基地的年度重大项目,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语委。国家语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列为国家语委科研基地重大项目下达。科研基地自筹经费的重大研究项目,经国家语委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作为国家语委科研基地重大项目立项。重大研究项目的过程管理和成果验收,按《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学者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大力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加强硕士、博士等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基地参加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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