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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组织本单位的科研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科研基地建设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2.审定科研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为科研基地提供基本运行经费、配套经费及良好的科研条件。
  4.支持科研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5.定期向国家语委报告科研基地工作。
  第七条 科研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国家语委确定的科研基地建设目标;组织制定科研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培养专业人才,打造高水平的科研团队。
  4.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5.负责向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以及国家语委汇报工作。
  第八条 科研基地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员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受聘时一般不应超过60岁,每届任期4年,连聘连任不超过3届。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应及时予以调整。依托单位解聘或调整科研基地主任应与国家语委协商。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依托单位接受,应报国家语委备案。
  第九条 科研基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审议科研基地的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指导科研基地的学术研究;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度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单位学者不应超过1/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国家语委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科研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1/3。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科研基地应做出明确规定并报国家语委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科研基地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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