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语函〔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日常科研管理活动,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语委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建设,规范科研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地是国家语委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汇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加强学科建设、开展学术交流、提供语言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提升语言文字工作决策科学化水平、加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科研基地的任务是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提供战略与对策的咨询服务,为语言生活监测、管理以及语言服务提供智力支持,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基础资源建设提供科研支撑,全面服务于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基地由国家语委和依托单位共建共管,鼓励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建设。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落后淘汰、择优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依据检查和评估的结果,采取奖惩措施,在动态管理中保持科研基地的先进性。
第五条 国家语委在科研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宏观的科研基地建设规划和规章制度。
2.组织科研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3.对科研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提供专项经费资助。
第六条 依托单位负责科研基地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