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一)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结构规划。各地区要通过实施新《办法》,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中“到2015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2010年减少20%以上”的要求,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颁发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通过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促进地方产业规划的持续完善和落实,不断优化烟花爆竹区域性产业结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城乡规划以及与周边建筑、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要及时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企业关闭的相关工作。
(二)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础设施整顿改造提升。要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推进企业基础设施和生产工艺整顿提升改造,特别是要重点加强“三库”(药物总仓库、成品总仓库和中转库)建设,推进生产机械化改造。爆竹生产企业要于2013年底前全部实现机械化装药。凡厂房、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监控报警装置、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厂房数量和仓库面积与生产规模不相适应,以及工艺路线不合理、工艺落后存在技术性隐患的企业,必须进行整顿改造,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要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企业整顿改造及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单位资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新《办法》规定。
(三)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要通过实施新《办法》,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提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水平。要认真落实新《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基本条件,并通过简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鼓励和调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