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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
  附件2:起草专家组名单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4日

  附件1:
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

  为规范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包括全膝关节置换及部分膝关节置换技术,不包括膝部肿瘤切除后的假体重建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诊疗科目及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骨科。
  (1)开展骨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设有关节外科专科病房或专业组,关节外科床位不少于20张。
  (2)每年完成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 50例以上。
  2.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的手术室。
  (1)有至少1间手术室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100级层流、周边区1000级)。
  (2)手术室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
  (3)配有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满足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需要的手术器械。
  (4)配备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臂X线机。
  3.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设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内分泌科及康复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具备全身合并症、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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