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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8号――关于在全国海关试点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38号)


  为进一步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海关总署决定在全面推开分类通关改革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试点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范围:
  (一)北京海关:空运进口货物;
  (二)天津海关:海运进口货物;
  (三)上海海关:海运进出口货物;
  (四)南京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
  (五)杭州和宁波海关之间的转关进出口货物;
  (六)福州海关:对台贸易进出口货物;
  (七)青岛海关:海运出口货物;
  (八)广州海关:空运出口货物;
  (九)深圳海关:陆运口岸出口货物;
  (十)拱北海关:陆运口岸进口货物;
  (十一)黄埔海关:陆运转关进出口货物。
  二、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三、试点企业范围:海关管理类别为AA类、A类的进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
  四、试点企业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五、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方式或“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
  六、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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