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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行业典型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为保证准确收集地方各行业数据,各地要根据需要和实际,在全国典型企业库名录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业态、企业规模、区域分布等因素,参照全国选典标准和结构比例,适当增加选典数量,形成丰富的地方典型企业库,为准确反映当地各行业情况提供有力支撑。
  对药品流通行业、二手车交易市场、茧丝绸行业、再生资源回收、拍卖行业、融资租赁行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7个行业,要按照规定标准、利用已有基础,保证规定口径内企业全覆盖。
  各地确定的15个开展划类选典行业以及7个按照规定口径统计行业的国家典型企业库名录,请于2012年8月20日前统一报我部审定确认,地方典型企业库名录及建设情况请于2012年8月30日前报我部备案。选典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有关司局联系。
  三、统计报表报送安排
  (一)报送内容。
  各地应按商务部统一要求组织填报典型企业数据报表(包括基层表和汇总表)、地区各行业统计报表和地区流通业年度统计汇总表,形成当地各行业简明分析报告和商贸流通业年度发展总报告。
  (二)报送时间。
  1. 试报。拟先行试报2011年数据,典型企业基层表、典型企业分行业汇总表请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地方29个行业年度报表(包括汇总表和由各地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提报的散装水泥统计表)、各行业简明分析报告请于2012年10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
  2. 正式报送。在对试报的数据报表及简明分析报告上下联合调整、校正后,于2012年10月30日前正式报送。同时报送各地商贸流通业年度发展报告(2011年数据)。
  3. 全面启动。在进一步调整完善基础上,2013年4月底前报送2012年的典型企业数据,2013年5月底前报送地方29个行业年度报表(2012年数据)、相应的行业简明分析报告及年度发展报告;实行月度、季度、半年度统计的报表依据相关要求按时报送。
  (三)报送流程。
  各地典型企业数据、分行业统计报表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后,通过全国商贸流通行业统计信息系统或相关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具体流程及相关要求将于2012年9月1日前在商务部网站予以说明。

  附件:1. 商贸流通行业典型企业选取标准(略)
  2. 实行划类选典行业的典型企业分布表(略)
  3. 按规定标准选典行业的典型企业地区分布表(略)
  4. 测算行业数据基本方法(略)

商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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