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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行业典型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行业典型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2]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统计制度和稳固可靠的统计渠道,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30号)要求,结合前一阶段统计试行情况,针对目前难以全面统计的行业,拟主要依托地方商务部门通过典型企业统计的方式深入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取典型企业统计的行业范围
  商贸流通业29项统计(包括流通业汇总表),除典当行业、直销行业、石油流通业、生猪屠宰行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等5个行业依托行政记录,散装水泥依托各地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开展全面统计外,其他22个行业采取典型企业统计的方式进行。其中,重点对批发业(不包括农产品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械批发、生产资料批发、酒类批发、汽车及农机批发)、生产资料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沐浴业、美容美发业、人像摄影业、洗染业、家庭服务业、家电维修服务业、会展业、电子商务服务业、仓储业、酒类流通行业等15个行业,通过科学划类选典的方式开展,在对典型企业调查统计基础上科学测算当地行业数据;对药品流通、二手车交易市场、茧丝绸行业、再生资源回收等4个已形成统计制度的行业,以及将建立统计制度的拍卖行业、融资租赁行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及以上,其中年交易额1亿元以下的占地不得低于50亩)3个行业,要充分发挥商务主管部门主导作用,实现规定口径内的全面统计。各地流通业汇总表根据相关行业数据汇总生成。
  二、科学选择确定典型企业
  商务部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参考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和2010年部分行业数据,在对相关行业按照行业小类(业态)、企业规模进行划型分类并考虑区域分布的基础上,提出了各行业在各地区的选典数量。为了保证典型企业的代表性,各地要依据商务部提出的典型企业选取标准(见附件1)和企业数量、结构分布要求(见附件2、3),科学确定典型企业。
  对批发业等15个通过划类选典开展统计的行业,各地应及时从统计等部门获取地方各行业企业名录,按照商务部统计方案规定的选典数量和分布,并充分利用已经开展行业典型调查和市场运行监测工作且符合要求的企业样本,分类抽取确定典型企业,迅速建立起全国典型企业库名录。商务部拟于2012年7月底专门组织开展有关典型企业选择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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