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开展第十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2]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精神,落实《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印发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0号)的决策部署,加快高层次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研究,决定开展第十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第十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对高层次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结合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际,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注重向基层和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倾斜,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鼓励和支持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开展推广服务,为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申报和推荐评审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农业部、原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农[人]字第52号)和《
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农[人技]字第4号)精神,组织开展好第十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申报和推荐评审工作。截至2012年12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各地、各单位在推荐评审中,要充分考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把握基层申报人员学历资历、成果奖项、论文论著、外语水平等条件。县级以下申报人员制(修)订的国家级或省级技术标准和规程、取得的国家专利、编制的行业发展规划等,可作为技术成果。县级以下申报人员撰写的重大项目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编写的技术培训教材等,可作为论文论著。县级以下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工作的人员申报时对职称外语不做硬性要求。
三、推荐指标
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第十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指标总数控制在1500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依据各地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数量以及农牧渔业产量、农牧渔业产值、农业基础生产资料、乡村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各省(区、市)的推荐指标数(见附件1)。各省(区、市)在指标安排和推荐评审中,要向基层一线倾斜,省、地、县乡推荐指标数原则上分别按照15%、25%、60%的比例控制,符合条件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优先推荐;要向粮食、畜牧、水产主产区倾斜,粮食生产大县、畜牧生产大县、渔业生产大县中符合条件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优先推荐。非推广机构中的人员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人数不占各省(区、市)的推荐指标数,原则上不大于本省(区、市)推荐指标数的15%。
四、申报材料
(一)推荐部门报送的材料
1.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推荐报告1份。报告应包括评审、推荐及公示等内容,并注明推荐人选排序、是否占用指标等情况。
2.《第十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确认表》(附件2)1份。按单位类别和专业填写,须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
3.《第十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一览表》(附件3)2份、《第十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信息表》(申报人员填写,单位审核盖章,附件4)3份(1份放在推荐人选材料档案袋),按照备注中的说明逐项填写。
4.《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2012年在岗情况统计表》(附件5)1份、《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2012年在岗人员一览表》(附件6)1份。按照表中要求逐项填写,须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
以上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二)推荐人选报送的材料
1.《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7)一式3份、《个人业务工作总结(式样)》(附件8)一式3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2.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受聘任者提供)、成果奖励证明、论文或著作(封面、目录和文章首页)及1-2件代表性作品等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须由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三)材料上报时间
材料上报截止时间:2012年10月15日。
有关表格从中国农业人才网(www.agrihr.gov.cn)下载。
五、相关事项
(一)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通知要求,统一负责本辖区推荐指标数的分配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严密组织初评和推荐,按时完成人选推荐和材料上报工作。
(二)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精神,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批准,各省(区、市)不得自行组织本辖区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及相关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否则一律无效。
(三)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非推广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要规范推荐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材料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非推广机构申报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改部门委托省(区、市)推荐评审委员会代评推荐。委托代评人员应严格限定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
(四)为统一评审要求,规范申报材料,农业部拟于近期对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1.第十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指标参考表(略)
2.第十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确认表
3.第十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一览表
4.第十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信息表
5.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2012年在岗情况统计表
6.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2012年在岗人员一览表
7.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8.个人业务工作总结(式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2
第十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确认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章)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省区市 | 代码 | 单位类别 | 专业情况 | 合计 |
农学 | 园艺 | 植保 | 土肥 | 畜牧 | 兽医 | 水产 | 农业工程 |
| | 推广机构 | | | | | | | | | |
非推广机构 | 事业科研 | | | | | | | | | |
事业教学 | | | | | | | | | |
涉农企业 | | | | | | | | |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 | | | | | | | |
其 它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说明 | 1.此表作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非推广机构(事业科研、事业教学、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