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定2013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的通知
(环办[201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13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资质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2013年定点企业资质核定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推进“圈区管理”的原则。
二、定点企业考核程序
(一)申请2013年定点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
(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严格按照《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见附件2、3)(以下简称《考核标准》),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2011年1月-2012年6月期间,定点企业未实际进口废五金电器类废物的,按照《考核标准-新建企业》进行考核。
(三)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将考核情况在本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5天;并于2012年9月10日前,将考核分数达到80分(含)以上并通过公示的定点企业汇总表(见附件4)、申请表、考核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我部(请将有关电子文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四)经我部审核通过的2013年定点企业,将在我部政府网站上公示5天;最后经审定的定点企业,将予以公告。
三、推进定点企业优化调整
(一)我部已批准两个以上园区开展“圈区管理”的省(区、市),区外不予增加新的定点企业。
(二)经我部批准开展进口废物“圈区管理”的省(区、市),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定点企业数量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再增加区外的定点企业。
(三)未实行“圈区管理”的省(区、市),严格限制定点企业数量(各省定点企业数量见附件5),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定点企业。
(四)确有必要增加新定点企业的,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在现有的定点企业中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即淘汰一家不合格企业后,方可新增一家合格企业),优先选取排名前面的技术先进、经营规范、环保达标的企业。
(五)对不能达到考核要求,特别是管理混乱、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有关经营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进行清理淘汰。对将进口的废五金电器类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加工利用的,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批准其定点资格并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肃核定工作纪律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定点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力量,落实责任,严肃纪律,明确时限,保障工作有序进行。
对在定点企业资质核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我部将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顾琦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刘刚
联系电话:(010)66556291 84665580
电子邮件:ncswm@mep.gov.cn
附件:1.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表
2.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试行)
3.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新建企业(试行)
4.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2013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汇总表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数量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
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表
申请企业:
(章)
类 别:1.“圈区管理”区内企业: □
2.“圈区管理”区外企业: □
3.2011年1月-2012年6月从事过进口废五金电器
类废物加工利用活动: 是□ 否□
2012年定点企业是否变更法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是□否□
申请者声明:我声明,我已认真学习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据我所知,本申请书及所附材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
签字
日期
联系人:姓 名
联系电话/手机
传 真
电子邮箱
以下受理机关填写
省级环保部门填写:
受 理 人:
受理日期:
受理意见: 受理 □ 不受理 □
环境保护部填写:
材料接收经办人:
材料接收日期:
说明:
1.申请企业应将申请材料邮寄或送达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
2.申请企业填写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相关政策法规可参见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
3.申请企业应在提示处加盖公章,企业名称必须与企业公章完全一致。
4.申请书及附带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申请企业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申请书一式两份,由省级环保部门留存一份,报送环境保护部一份。并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6.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企业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7.2012年定点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1)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申请;(2)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3)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
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一、基本情况
1.1 法人名称
| 1.1.1 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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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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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住所
| 省(区、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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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法定代表人
| | 1.4 法定代表人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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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商行政或其他部门批准经营证名称和日期
| | 1.6 注册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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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 | 1.7.2 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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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基本情况(11指2011年1-12月,12指2012年1-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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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进口废五金电器类废物总量:吨
| 11
| | 1.8.2 以集装箱装运方式进口量:吨
| 11
| |
12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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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以散装方式进口量:吨
| 11
| | 1.9进口总金额:万元
| 11
| |
12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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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加工利用总量:吨
| 11
| | 1.11铜产量:吨
| 11
| |
12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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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铝产量:吨
| 11
| | 1.13钢铁产量:吨
| 11
| |
12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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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塑料产量:吨
| 11
| | 1.15不可利用固体废物产生量:吨
| 11
| |
12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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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销售总金额:万元
| 11
| | 1.17实缴国税增值税:万元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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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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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生产工人劳动报酬总额:元
| 11
| | 1.19生产工人平均劳动报酬:元/人·月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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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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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铜、铝、钢铁、塑料产量指从废五金电器类废物中拆解所得原材料产量。2.不可利用固体废物产生量指从废五金电器类废物中拆解所得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数量。3.生产工人指直接从事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拆解、分拣作业及相关装卸、打包作业的员工(不包括从事金属冶炼等深加工作业或者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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