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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80号)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12年7月25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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