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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洛阳市含嘉仓回洛仓遗址保护展示工程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洛阳市含嘉仓回洛仓遗址保护展示工程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862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大运河申遗预备项目洛阳市含嘉仓回洛仓遗址保护展示工程方案设计的请示》(豫文物[2012]8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补充大运河遗产相关各级保护规划中涉及含嘉仓、回洛仓遗址保护、展示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相关规划内容,作为本方案的基本设计依据。
  (二)应组织考古专业机构对含嘉仓、回洛仓遗址进行深入的考古调查、勘探,明确各仓窖、仓城城墙、道路遗址的分布位置、范围等基本情况。同时应对各遗址本体保存状况、病害及其发展趋势、环境影响因素等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在此基础上补充遗址本体保护措施,并为完善遗址保护、整治和展示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应根据遗产价值阐释的需要并兼顾实际工作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含嘉仓遗址保护与展示工作近期工作目标,细化已发掘遗址周边环境整治措施,明确周边建筑高度分级控制的详细指标以及现有建筑立面整治的具体要求。对于被建筑占压或尚未发掘的仓窖遗址,也应制定相应的环境整治措施和分期实施计划。
  (四)应修改、完善拟建含嘉仓、回洛仓遗址保护展示设施设计方案,控制拟建建筑的高度、体量,弱化拟建建筑的形制和外观形象,其整体风貌应与遗产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应结合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明确回洛仓遗址绿篱标示的材料以及位置、埋深等具体做法,绿篱根系不得对仓窖遗址等地下埋藏文物本体造成威胁或破坏。同时,应减小展示栈道的宽度,以充分展现遗存本身的格局、体量和规模。
  (五)应进一步区分遗产本体保护措施、遗产周边环境整治措施和展示工程措施,并分别完善相应的设计图纸,明确标注各项措施的实施位置、具体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
  三、请你局根据以上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你局核准后实施。请加强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含嘉仓、回洛仓遗址保护展示设施设计方案修改完成后另行报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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