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济宁市泉林保护及其周边环境整治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863号)
山东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济宁市泉林及其周边环境整治方案的请示》(鲁文发[2012]9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进一步深化泉林(包括碑刻、石桥、石舫、银杏树、陪尾山)现状勘测和评估,明确各主要遗址残损情况,以及内部道路铺装的传统材料、形制和工艺。
(二)泉林内部环境整治应注意避免过度园林化、景观化,维持其原有的景观特征。不宜大量新植花草、树木;确需局部新植的情形,应尽量选择当地传统植物。
(三)应补充泉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周边区域管理控制要求,明确建筑高度、外立面整治的具体技术指标,并作为环境整治工作的基本依据。
(四)建议对泉林周边涉及泉林济运、济淮历史功能的遗址遗迹进行调查,研究其历史格局,为进一步做好泉林展示工作提供依据。
(五)进一步校核方案文本和图纸。
三、请你局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方案进行深化、修改和完善,由你局核准后实施。请加强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对于涉及河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展示、服务设施项目,应组织专业机构另行编制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各保护整治项目实施前,应组织考古专业机构对相关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如遇重要发现,应及时上报并调整设计方案,避让重要的遗址遗迹,妥善保护各类历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