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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创建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的通知


  五、2013年底前,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创建市(区)对照创建标准,经自查评估后,可向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中国残联授予“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荣誉称号。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创建申报工作。

  联系人:张学超、张皛帆

  联系电话:010-66580110、66580117

  传真:010-66580113

  电子邮箱:zhangxiaofan@cdpf.org.cn

  附件:

  1.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创建标准

  2.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申报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创建标准

  一、组织管理

  1政府重视,出台有关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指导性政策文件,制定本地区《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建设推进方案》。

  2在当地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创建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问题,督导检查工作。

  3将残疾人文化建设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评估指标,作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

  4将残疾人文化建设全面纳入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给予特别指导和支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有明确的残疾人文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二、经费设施保障

  1有专项残疾人文化建设经费,地方公益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

  2国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建设项目,针对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特殊需求,有必要的服务内容和参与条件。

  3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残疾人便于参与、设施无障碍、场所固定的文化活动场所并常年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市属各级公共图书馆全部建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及有关阅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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