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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创建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创建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的通知
(残联发〔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战略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宣部等11个部委《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探索和培育加强残疾人文化服务的经验与做法,中国残联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开展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的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目的是,以示范市(区)为引领,采取切实措施加快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均等的文化服务,不断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保障残疾人文化权益,促进基层残疾人文化发展繁荣。创建以自愿为原则,以市(地)(直辖市可为区、县)为单位,每省可申报1至2个,全国将批准设立30个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

  二、中国残联负责制定《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创建标准》,部署推进创建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创建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候选示范市(区)的申报,务必要根据创建标准,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把既能代表本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又能扎实工作,创造性地开展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创建工作的候选市(区)推荐上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申报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须经省级残联审核同意后,于2012年9月底前报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办公室设在中国残联宣文部)。审定批准后,中国残联给予相应启动经费,省级残联按相同数额匹配经费,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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