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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交。
  (三)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可将飞行检查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检查处理结果上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

餐饮服务单位名称

 

地址

餐饮服务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业主)

检查事由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包括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

  

处理建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名:

                            年  月  日

飞行检查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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