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2]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7月26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根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特定情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对行政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飞行检查。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一)餐饮服务单位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