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据
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断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属性,界定矿业权评估的民事责任。
7.根据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矿业权评估中涉及的资产权属;核实贷款、投资合同的真实性;界定评估业务合同的民事责任。
8.根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界定依法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各种行为。
9.根据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规定,计算矿业权评估有关税费。
三、《矿业权评估实务》科目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考人员依据矿业权评估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根据矿业权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出让、转让、抵押、合资、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确定评估目的以及评估业务的具体事项(矿业权评估价值内涵、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评估结果)。
2.根据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选取评估方法,实施相应的现场勘查工作程序及收集评估需要的相关资料,独立进行资料分析、归纳、整理与核查。
3.根据折现现金流量法选择的依据、适用前提、假设条件和适用范围,运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价值。
4.根据收益法选择的依据、适用前提、假设条件和适用范围,运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价值。
5.根据收益权益法选择的依据、适用前提、假设条件和适用范围,运用收益权益法评估采矿权价值。
6.根据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选择的依据、适用前提、假设条件和适用范围,运用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评估探矿权价值。
7.根据勘查成本效用法选择的依据、适用前提、假设条件和适用范围,运用勘查成本效用法评估探矿权价值。
8.根据地质要素评序法选择的依据、适用前提、假设条件和适用范围,运用地质要素评序法评估探矿权价值。
9.选取、确定、估算下列评估参数: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及可采储量;生产规模及评估计算年限;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后续勘查投入、更新改造资金;产品方案;销售价格、总成本费用、经营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企业所得税、资源补偿费和折现率。
10.评判、确定采矿权权益系数、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及勘查效用系数;评判、确定地质要素价值指数。
11.根据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独立编制矿业权评估报告书及附表、附件。
12.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矿业权评估人员资格管理。
13.违反矿业权评估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矿业权评估师职业道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