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2〕765号)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太保〔2012〕29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2年5月11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二十条第十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第一百三十一条修改为:若有大股东或董事在董事会将予考虑的事项中存有董事会认为重大的利益冲突,有关事项应以举行董事会会议(而非书面决议)方式处理。在交易中本身及其联系人均没有重大利益的独立董事应该出席有关的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