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资产配置相关风险评估标准,建立技术指标体系,定期量化评估风险指标,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资产配置压力测试模型,实施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测试特定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资产和收益变化和偿付能力变化,评估潜在风险因素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
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测试结果,提出资产配置管理意见,反馈相关部门并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方式,监督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调整资产配置管理能力标准,实施动态评估和分类监管。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年度资产配置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市场运行分析;
(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对各账户影响;
(三)资产配置比例与变动情况;
(四)实际资产配置比例与目标比例的差异及原因;
(五)整体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的差异及原因;
(六)资产风险状况及对公司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的潜在影响;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资产配置管理制度、上年度资产配置执行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原件。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
保险法》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