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明确独立账户风格,及时优化风险调整收益,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独立账户,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编制投资账户说明书,涉及投资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资目标、投资方式和投资策略。说明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采取自主投资或者委托第三方投资、投资组合管理方法和业绩比较基准、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等;
(二)投资账户估值和收益率计算方法;
(三)托管情况说明;
(四)投资账户资产隔离、公平交易情况和防范利益输送说明;
(五)投资经理基本情况及管理其他账户情况;
投资账户的具体估值方法,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设立独立账户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定期披露投资账户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涉及投资管理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
(一)报告期末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二)报告期末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
(三)报告期的投资账户收益率。
保险公司变更托管银行或者独立账户投资经理,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披露。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制定资产配置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衡量、报告和控制资产配置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确定资产配置风险管理部门,使之独立于资产配置政策的执行部门。其职能应当包括:
(一)监督资产配置政策执行情况、记录和报告资产配置违规事项;
(二)评估资产负债头寸和资产配置各项限额的合理性;
(三)定期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资产配置相关风险敞口;
(四)提出风险控制处理意见和方案;
(五)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偿付能力状况,加强风险预算管理,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公司整体风险限额,识别各类风险来源,衡量和分解风险,并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动态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