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6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是指保险公司以独立法人为单位,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偿付能力状况、资本配置情况、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约束因素,以保险产品为基础,制定、实施、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政策的机制和行为。
第四条 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必须稳健,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遵循偿付能力约束、资产负债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分账户管理原则。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主决策、自主配置并自担风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产配置管理能力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涉及资产配置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组织制度、决策和授权制度、资产配置管理程序、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制度、资产配置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资产配置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等。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保险资产配置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