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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合格投资者提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服务,并开立相应账户,投资范围应符合对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八、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股指期货;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九、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十一、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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