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合格投资者发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报送方式进行备案。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长期有效,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除外。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托管人资格申请书(须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中国银监会对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意见(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
  (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
  (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应。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七、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