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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产养殖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产养殖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7月下旬以来,我国北方部分地区遭遇强暴雨袭击,长江干流发生三峡水库建库以来最大洪峰,第8号台风“韦森特”在我国东南沿海登陆,局部地区灾情严重,水产养殖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当前全国正值主汛期,部分地区还将出现大范围强降雨过程,防汛抗洪工作形势严峻。为切实做好水产养殖防灾减灾及灾后复产工作,尽量减少灾害损失,保障水产养殖生产全年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水产养殖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目前各地正值苗种繁育和投苗关键时期,局部地区突发性极端天气事件增多,防御难度不断加大,将对渔业生产造成显著不利影响。对此,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有清醒的认识,从保供给、保增收、保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水产养殖生产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克服麻痹侥幸思想,保持高度警惕。要加强气象、水利、海洋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报,科学分析对水产养殖生产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突发气候事件处置能力。要加强对灾害发生、危害、损失等情况的监测,及时搜集、核实、整理和反映灾害情况,及时研究重大灾情应对措施,适时启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要严格执行灾情报告制度,及时向我部和地方政府报告有关信息,为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提供决策依据,争取各级救灾和恢复生产资金和政策支持。

  二、检查部署,全面落实水产养殖防灾减灾措施。减灾重在预防,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水产养殖生产实际,部署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河堤沟渠、水库堤坝、防潮岸堤等开展安全检查,排查水产养殖灾害隐患。要指导养殖者对河流、水库及近海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网箱等养殖设施进行加固,在外围设置漂浮物防拦装置,对可能出现洪水险情地区的养殖设施或鱼苗进行转移,防止溢洪逃鱼;开展养殖池塘、堤坝、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的维修检查,加盖池塘网盖或围栏设施,防止淹塘崩坝,在地势较低洼地区养殖设施四周开挖排水沟渠,保持进排水畅通;开展增氧、投饲、排水设备维护保养,配备应急供电机组,准备防灾物资,及时监测水体水质,防止泛塘。要指导有条件的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设置避难塘,配备高密度暂养所需增氧设备,妥善保存亲本和苗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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