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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积极推动渔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争取在其中明确对渔业互助保险的支持。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保监会等部委沟通,在将要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中将渔业纳入,并给予互助保险组织与保险公司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对互助合作保险的相关规定,协调中国保监会共同出台《渔业互助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体制、机制、业务、运作、监管等方面对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进行规定,逐步将渔业互助保险纳入中国保监会业务监管,确保渔业互助保险健康发展。
  (二)争取保费补贴支持,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
  认真总结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试点的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协调中央财政首先将渔船财产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并逐渐拓宽范围至水产养殖保险。做好南沙生产作业渔民、港澳流动渔民渔船等具有政治意义的互助保险险种的前期调研、方案制定和评审论证,逐步纳入专项补贴范围。鼓励推动地方财政加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力度,已有补贴地区地方财政要合理适当提高补贴比例,未获得地方财政支持的重点省市要尽快争取到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丰富互助保险险种,提高互助保险覆盖面
  将更多的渔民和渔船纳入渔业互助保险保障范围,提高覆盖面。沿海地区要继续做好海洋机动渔船和海洋作业渔民的参保工作,重点做好2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和海洋捕捞作业渔民等高风险群体的参保工作;内陆地区要根据地区特点,推出低保额、低保费的互助保险险种,积极引导渔民参保。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丰富互助保险险种。加强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标准化池塘养殖等保险的研发和试点,研究远洋渔船参加互助保险的可行性,适时推出保险品种;拓宽渔业基础设施保险和渔用产品质量保险的范围,将渔港、航标等基础设施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互助保险的行业覆盖面。
  (四)加强业务建设,夯实科学发展基础
  优化业务工作流程,搭建高效运行的业务操作体系;建立保险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完善内部风险识别、预警、监测、评估和处置的机制;借鉴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互助保险实际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加强互保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创新资金保值增值途径,以小额信贷为重点拓展金融服务;完善业务管理软件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健全完善全行业联保共保机制,科学防范巨灾风险。
  (五)加强体系建设,巩固完善“全国一盘棋”发展格局在完善全行业联保共保机制的基础上,将“全国一盘棋”的科学内涵逐步向统一互保标识、统一示范条款、统一业务系统、统一会计核算等方面迈进。借鉴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渔业保险机构设置模式,科学划分“国家协会”和“地方协会”职能,强化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行业指导地位,发挥地方协会在具体工作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协调沟通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共同参与、统一运作、平衡发展的渔业互助保险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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