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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2号――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初裁的公告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七)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本案国外生产者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中提供的数据显示,美国和欧盟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被调查产品产能和产量。调查期内,美国被调查产品年均生产能力在38万吨左右,年均产量约为30万吨;欧盟被调查产品年均生产能力在39.5万吨左右,年均产量约为24.7万吨。由此可见,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地区)仍维持着较大的生产能力,且产能利用率较低。
  根据《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中提供的数据显示,调查期内,欧盟被调查产品年均产量约24.7万吨,其国内需求量约为15.25万吨;美国被调查产品年均产量约为30万吨,其国内需求量约为18.2万吨。美国和欧盟被调查产品产量中,有38.87%依赖出口。
  由此可见,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地区)的出口能力较大,对国外(地区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和中国海关数据统计,调查期内,美国和欧盟被调查产品的富余产量中,约有41.19%出口到中国。由此可见,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中国是其最主要的出口市场之一。
  综上,美国和欧盟被调查产品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对国外(地区外)市场依赖程度较高,且中国市场对其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比重,2009年7-12月到2011年1-6月,4个半年分别为65.70%、65.81%、64.82%、74.70%。中国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市场在全球的重要地位短期内不会改变。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和欧盟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生产企业可能会进一步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并继续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呈上升趋势。2009年7-12月年为4.28万吨;2010年1-6月为4.26万吨,比2009年7-12月下降0.46%;2010年7-12月为4.36万吨,比2010年1-6月上升2.35%。2011年1-6月,被调查产品进口量为4.73万吨,比2010年7-12月上升8.61%,比期初上升10.51%。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2009年7-12月至2011年1-6月,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58.15%、61.03%、64.88%、65.45%,2010年1-6月年比2009年7-12月上升2.88个百分点,2010年7-12月比2010年1-6月上升3.85个百分点;2011年1-6月比2010年7-12月上升0.57个百分点,比期初上升7.3个百分点。
  2010年1-6月相比2009年7-12月,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上升了27.29%,而销售价格仅上升了15.78%,单位毛利润由正变负,下降幅度247.29%;2010年7-12月相比2010年1-6月,国内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上升了4.40%,而销售价格却下降了0.23%,单位毛利润继续下降,下降幅度91.23%,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低于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有削减作用。国内销售收入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和单位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呈先降后升趋势;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始终为负值,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始终为净流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在调查期内始终为负值;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始终维持在25%以下的较低水平,期末库存呈上升趋势,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经营状况明显恶化,银行拒绝批准申请人的贷款请求,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显著下降。尽管2011年1-6月国内产业产量、销量、销售收入等指标有所回升,但税前利润、投资收益、同类产品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依然为负值,未能扭转亏损状态。
  综上,根据初步证据,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已经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初步证据表明:
  1.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变化和消费模式变化因素。国内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平稳态势,存在市场潜力,国内没有限制使用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政策变化,也未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导致消费模式变化,进而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严重萎缩。
  2.国内产业经营管理情况。实地核查情况表明,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申请人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企业还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
  3.国内产业技术进步情况。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获得我国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还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工业用乙二醇正丁醚》的起草。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等多家第三方科研机构和下游企业出具的技术评审材料和认证也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内外标准和客户要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与国外先进技术不存在实质差距。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等因素造成。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变化。目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国内没有颁布限制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贸易行为和其他相关政策。调查期内,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等因素造成。
  5.国内同类产品出口情况。调查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品仅有极少出口,出口量最大时也仅有当期总销量的2.54%。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国内产品出口造成。
  6.不可抗力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7.调查期内原材料成本上涨的影响。伊士曼化工公司在其提交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中提出,申请人在调查期内始终承受着原材料成本方面的压力,在申请人正式开工前,在原材料方面已经承担了大量前期成本,申请人需要时间来消化成本;调查期内主要原材料之一丁醇的价格变化远远超出了申请人的预期,对申请人的经营指标也产生消极的影响,上述影响不应归咎于被调查产品。陶氏化学公司提交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和沙索提交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意见》中也提出了相似的意见。
  对此,申请人在提交的《对伊士曼无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中主张,从时间角度看,申请人的乙二醇丁醚项目是2009年7月正式开工的,而作为原材料的环氧乙烷项目在本案调查期结束后的2011年9月才建成。乙二醇丁醚项目不会提前承担未来项目的成本;从财务会计的角度,乙二醇丁醚和环氧乙烷是两个完全独立核算的项目,不存在项目间承担成本的问题。此外,另一种原材料丁醇不仅在国内,在欧美也同样大幅度上涨,对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品有同等程度的影响。
  调查机关分析后认定,尽管环氧乙烷是生产乙二醇丁醚的原材料,但环氧乙烷项目和乙二醇丁醚项目不属于同一个项目,目前没有证据显示上述两个项目间的成本存在转嫁,不支持环氧乙烷项目成本上升导致乙二醇丁醚项目经营状况恶化的主张。关于丁醇价格成本的问题,丁醇价格的上涨在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中也有所体现,但被调查产品价格仍然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且实地核查中获取的证据显示,原材料成本上升的幅度并未明显高出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上升的幅度。在应诉方未出示肯定性证据的情况下,调查机关不支持将损害归因于丁醇价格成本上升的观点。
  8.投产期和相关费用折旧摊销对利润的影响。伊士曼化工公司在其提交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中提出,申请人在投产初期承担的巨大的相关费用和折旧的摊销影响了申请人在投产初期的利润;调查期内,与被调查产品相关的三项费用都对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利润状况产生了重大的消极影响。陶氏化学公司在其提交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中也提出了类似的主张。
  对此,申请人在提交的《对伊士曼无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中主张,申请人德纳(南京)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到2009年7月同类产品生产线投产时,企业前期的开办费用已经摊销完毕;申请人调查期内采用了平均摊销法的财务会计准则,在调查期内对设备折旧和其他费用进行平均摊销,并未出现初期摊销多、后期摊销少的情况。
  调查机关认定,在实地核查中获得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对调查期内的期间费用进行了平均摊销,在应诉方未提供肯定性证据的情况下,调查机关不支持投产初期相关费用和折旧摊销对申请人同类产品的经营产生重大消极影响的观点。
  9.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影响。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调查期内,还有来自马来西亚、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地区)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以下简称其他进口产品),其他进口产品在中国市场占有一定份额,但从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两方面,其他进口产品都在下降。2011年1-6月其他进口产品进口量比2009年7-12月下降了22.68%,其占中国市场的份额也从2009年7-12月的30.38%下降到2011年1-6月的26.41%。关于价格影响,调查机关注意到,调查期内其他进口产品的价格始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这种价格差异有可能会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不利的价格影响。但是,调查期内其他进口产品的价格一直整体高于来自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产品,2009年7-12月至2011年1-6月的四个半年里,前者高出后者的幅度分别为7.45%、6.32%、2.54%、4.95%,整个调查期内,其他进口产品的价格平均高出被调查产品5.35%。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无论从市场份额还是从价格来看,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中都占据着主导地位,比其他进口产品更有优势,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比其他进口产品要更大,因此国内产业所受到的价格影响主要来自于被调查产品。在本案中,综合考虑被调查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的数量、市场份额和价格的变化情况,调查机关认为,虽然其他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所遭受的实质性损害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关联,但这种关联并不能否认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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