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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2号――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初裁的公告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溶剂公司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委托其关联公司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并向其支付加工费,由溶剂公司销售给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再由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贸易商,调查期内,该公司只有乙二醇的单丁醚对中国出口。
  对公司通过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形,根据《反倾销条例》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依据销售给中国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主张正常价值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审查和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公司主张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过程中,对公司所发生的附加费、分析、计算延迟费等其他需要调整项目进行调整,理由是这些费用不包括在出厂环节价格中,应在确定正常价值时进行调整。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尽管公司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过程中可能发生了上述费用,但公司在答卷中并没有说明这些费用是如何发生又是如何计算的,在调查机关两次补充问卷中,公司也没有回答调查机关的所提问题,只是提出根据公司SAP系统数据填报,没有提交任何有关上述费用发生和计算依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对公司“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经初步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提前付款折扣、回扣、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佣金等调整项目。
  (2)关于出口价格
  该公司主张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应将中国客户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交易排除在外。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计算倾销幅度时并不必然排除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口;此外,公司补充答卷时并没有回答在出口到中国时,是如何知道这些交易和业务是加工贸易,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对公司将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交易排除在倾销幅度计算之外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经初步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等相关费用、佣金等调整项目。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初步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
  (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
  据公司答卷,倾销调查期内,英力士氧化物公司委托其关联公司英力士制造法国有限公司(INEOS Manufacturing France SAS)生产被调查产品,并对中国出口;调查期内英力士集团发生业务重组,倾销调查期后,英力士氧化物公司被位于瑞士的英力士欧洲公司取代,而英力士制造法国公司被英力士化学拉瓦拉公司取代。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欧盟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产品分为两个型号。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暂接受该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相似性以及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分型号对该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两种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欧盟内交易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一个型号全部为公司直接向非关联客户销售,关联交易审查通过。另一个型号向关联客户销售的价格与向非关联客户销售的价格相比存在明显差异,初步认定公司与关联客户之间的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对前一型号暂以欧盟内全部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后一型号暂以销售给欧盟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倾销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关于生产成本,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制造费用、其他成本等。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关联采购的原材料价格与公司提供的同类产品欧盟公开市场价格相比,关联交易价格不可信,调查机关决定暂以公司提供的调查期内欧盟市场的原材料平均价格作为原材料价格;关于包装费用,公司未按问卷要求进行填报,调查机关作了相应调整。关于费用及分配情况,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倾销调查期内发生的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但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交分摊方法的证明材料。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
  根据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经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两个型号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欧盟内销售数量的比例均高于20%,根据《反倾销条例》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以高于加权平均成本的内销交易作为确定两个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经初步审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全部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根据《反倾销条例》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填报的提前付款折扣、回扣、内陆运费、内陆保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填报的运费及运输相关费用、运输保险费、回扣、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关于CIF价格,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CIF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采信公司报告的CIF价格数据。
  巴斯夫欧洲公司
  (BASF SE)
  巴斯夫欧洲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其提出的延期提交反倾销答卷的申请也经调查机关部分许可,但该公司在延期后的截止日期前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和《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有关规定确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本案于2011 年11 月18 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也通知了涉案地区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
  2011 年12月15 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登记应诉或不提交答卷的结果。对于其他未应诉的欧盟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和《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有关规定确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二)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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