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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2号――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初裁的公告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被调查产品生产商/贸易商伊士曼化工公司(Eastman Chemical Company)、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美国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Equistar Chemicals, LP)、沙索德国公司(Sasol Germany GmbH)、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 SE)、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氧化物集团(INEOS Europe AG,Division Oxide)、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Sasol Chemicals Pacific Ltd.)等有关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 企业抽样
  考虑到本案登记应诉企业数量和工作量,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条和《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登记应诉的生产商采用随机抽样方式进行调查。2011年12月8日,调查机关向案件各利害关系方发出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抽样问题发表意见。在规定期间内,伊士曼化工公司、陶氏化学公司、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沙索德国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和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对抽样的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原抽样决定。
  2012年12月26日,调查机关在商务部举行现场抽样会,有关利害关系方出席了抽样会。经过随机抽样,陶氏化学公司和伊士曼化工公司被确定为美国抽样选取公司,美国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为调查备选公司;沙索德国公司和巴斯夫欧洲公司被确定为欧盟抽样选取公司,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为调查备选公司。
  由于巴斯夫欧洲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卷,2012年2月1日,调查机关通知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决定递补该公司为欧盟抽样选取公司。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1年12月15日,调查机关向上述抽样选取公司和备选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3家应诉公司和欧盟沙索德国公司、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的答卷,巴斯夫欧洲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答卷。
  2012年3月8日,调查机关针对应诉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应诉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公司适当延期。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此后,调查机关还分别要求有关应诉公司对答卷有关内容进行解释澄清,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有关应诉公司提交的补充答卷资料。
  4. 有关利害关系方发表的意见
  调查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分别就本案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发表了意见。
  (1)国内产业代表和有关应诉公司负责人约见调查机关,对本案调查表示关注
  国内产业代表和陶氏化学公司相关负责人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相关人员,对本案调查表示关注。
  (2)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口商致函调查机关,对本案调查表示关注
  国内4家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口商致函调查机关,对本案调查表示关注。
  调查机关对以上有关利害关系方发表的意见均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陶氏化学公司在其提交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中提出,2009年7月之前已存在中国国内产业,以2009年7月作为两年调查期起点的做法违反了世贸组织准则。
  申请人在提交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对陶氏公司无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中主张,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反倾销调查数据收集期间的建议”中提到损害调查的数据收集期间一般不应少于三年,但数据来源一方存在不到三年的情况除外。《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反倾销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但不排除因特定情形对损害调查期作出调整。2009年7月之前,我国并没有规模化生产乙二醇丁醚,也没有专门用于生产乙二醇丁醚的装置,仅仅是所有醇醚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理论上都可以切换生产乙二醇丁醚。
  调查机关分析后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申请人2009年7月建成投产的装置是国内首套规模化专门生产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装置,因此国内产业建立时期应从2009年7月算起。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国内产业的实际情况。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1年11月18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327号)。截至2011年12月8日,调查机关共收到9家利害关系方参加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申请,分别为: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 SE)、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Equistar Chemicals, LP)、伊士曼化工公司(Eastman Chemical Company)、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氧化物集团(INEOS Europe AG,Division Oxide)、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INEOS Chemical Lavera SAS)、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Sasol Germany GmbH)、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Sasol Chemicals Pacific Ltd)。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年11月30日,调查机关成立了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390号)。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1年12月12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391号,以下简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392号,以下简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393号),以下简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2012年1月5日,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伊士曼化工公司、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分别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012年1月10日,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012年1月12日,陶氏化学公司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批准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延期申请。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回了11份调查问卷答卷,包括德纳(南京)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1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巴斯夫欧洲公司、陶氏化学公司、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伊士曼化工公司、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化工太平洋有限公司提交的8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浙江瓯华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甲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2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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