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2号――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初裁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42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初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943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2年7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3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英文名称: 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乙二醇的单丁醚),Diethylene Glycol Monobutyl Ether(二甘醇的单丁醚) 。

  分子式:乙二醇的单丁醚:C6H14O2

  二甘醇的单丁醚:C8H18O3

  化学结构式:

  乙二醇的单丁醚:
  CH3-CH2-CH2-CH2-O-CH2-CH2-OH
  (图略)

  二甘醇的单丁醚:
  CH3-CH2-CH2-CH2-O-CH2-CH2-O-CH2-CH2-OH
  (图略)

  物理化学特征:

  乙二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二甘醇的单丁醚:无色透明液体,微有香味,接触明火、高热和强氧化剂有燃烧的危险。能溶于水、乙醇、丙酮、苯等有机溶剂,低毒。能溶解油脂、天然树脂、硝基纤维素等。

  主要用途: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是广泛应用于水基涂料中的溶剂,也是硝化纤维素、醇酸树脂和用顺酐改性的酚醛树脂的溶剂。一般用做涂料特别是硝基喷漆,可以防雾、防皱,提高涂膜的光泽性和流动性;也用作金属清洗剂,脱漆剂,脱润滑油剂,汽车引擎洗涤剂,干洗溶剂,环氧树脂溶剂,药物萃取剂,农药分散剂,印刷油墨、切削油和纤维油剂的油分散互溶剂;也用作硝化纤维素、清漆、印刷油墨、图章用印台油墨、油脂和树脂等的溶剂,乳胶漆的稳定剂,飞机涂料的蒸发抑制剂,高温烘烤瓷漆的表面加工改进剂。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 伊士曼化工公司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10.1%

  2. 陶氏化学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2.5%

  3. 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Equistar Chemicals, LP) 11.5%

  4.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15.1%

  欧盟公司

  1. 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Germany GmbH)

  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 13.0%

  2. 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
  (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 9.3%

  3. 巴斯夫欧洲公司
  (BASF SE)  18.8%

  4.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14.9%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2年7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
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3号),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943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初步调查结论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11年10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德纳(南京)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11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
  2011年11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和欧盟生产商、出口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