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部门要求列入《安排》的项目比较多。我们经过反复研究,未列入的主要是以下几类:(一)从所提出项目的性质及其规范的内容看,不需要立法。(二)有的项目由于立法条件尚不具备,可以先由国家制定政策,用政策来指导,经过实践、总结经验,待基本条件成熟时再立法。(三)目前政府职能正在转变过程中,有的项目涉及部门职权交叉重叠,宜先把体制研究清楚,理顺关系,再考虑立法。(四)有些事项需要统一考虑立法,不宜把有关内容分割开来分别立法。(五)凡是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先研究清楚改什么、为什么改等问题,尚未研究清楚的,暂不列入。(六)对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国务院制定或者国务院批准制定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需要抓紧工作,适时出台,不列入《安排》。
四、《安排》在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所调整。
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立法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立法工作质量,努力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
以上请示及《安排》请审批。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国务院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
国务院法制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
第一部分 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拟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各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15件)
招标投标法 国家计委牵头
(有关部门参加)
港口法 交通部
公路法 交通部
动物防疫法 农业部
森林法(修订) 林业部
高等教育法 国家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