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27日 国经贸企[1996]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抄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政府集体经济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处)。
附件: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四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