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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

附:     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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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拨改贷”本金│   │  │已还本付息
企业│隶属│建设│   │建设│       │拨改贷│应付│金额
名称│关系│性质│所有制│内容├─┬─┬─┬─┤利 率│利息├─┬─┬─
  │  │  │   │  │总│年│年│…│   │  │总│本│利
  │  │  │   │  │计│ │ │ │   │  │计│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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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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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批准豁免│“拨改贷”资│      │      │
 金额   │金本息余额 │建行开户行 │财政厅(局) │财政监察专员办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事机构审核意见
 总│本│利│ 总│本│利│      │      │
 计│金│息│ 计│金│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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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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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如企业在1979年至1988年的企业名称与现名不一样,须在下
注明原名,原下达“拨改贷”资金时的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现已变化,也应在下注
明原主管部门和隶属关系。
  2.企业集团、行业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有关企业申请材料时,应
同时上报各企业申报材料及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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