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
附: 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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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拨改贷”本金│ │ │已还本付息
企业│隶属│建设│ │建设│ │拨改贷│应付│金额
名称│关系│性质│所有制│内容├─┬─┬─┬─┤利 率│利息├─┬─┬─
│ │ │ │ │总│年│年│…│ │ │总│本│利
│ │ │ │ │计│ │ │ │ │ │计│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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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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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准豁免│“拨改贷”资│ │ │
金额 │金本息余额 │建行开户行 │财政厅(局) │财政监察专员办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事机构审核意见
总│本│利│ 总│本│利│ │ │
计│金│息│ 计│金│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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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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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企业在1979年至1988年的企业名称与现名不一样,须在下
注明原名,原下达“拨改贷”资金时的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现已变化,也应在下注
明原主管部门和隶属关系。
2.企业集团、行业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有关企业申请材料时,应
同时上报各企业申报材料及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