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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 计价费[1996]1602号)


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登记收费管理,统一境外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社会团体登记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为:
  (一)申请费每件10元;
  (二)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三)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收取的社会团体登记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预算及时核拨经费,以保证社会团体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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