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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2月27日 计价格[1995]239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收取期货监管费用的报告》(证监发字[1994]58号)、《关于补办证券监管收费立项手续的报告》(证监发字[19095]96号)以及《关于收取期货交易、经营机构审核费用的报告》(证监发字[1995]97号)均悉。你会申报的证券市场监管费、期货市场监管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财综字[1995]第146号)批准立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市场监管费标准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按股票交易额的0.025‰向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证券交易所收取。
  (二)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专营公司及证券兼营机构)按下列标准收取机构监管费:
  1.证券专营公司,按注册资本的1‰收取,其中,监管费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收取,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收取。
  2.信托投资公司等证券兼营机构,按注册资本的0.5‰收取,其中,监管费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超过5万元扔按5万元收取。
  (三)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收取审核费3万元。
  二、期货市场监管费按年交易额的0.004‰向期货交易所收取。
  三、上述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的变化情况和监管工作的需要,由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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