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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
 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5年9月12日 计价格[1995]1333号)


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收费的函》(建设[1995]3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5号)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颁发《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可收取审查发证费。但随着设计单位承包业务的扩大,承包单位只持有《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在工商注册、承揽承包任务,尤其在异地承包过程中有诸多不便,因此,为方便勘察设计管理部门根据自愿原则对设计单位增发《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副本,并收取工本费每证7元。
  副本收费应主要用于副本印制的工本费、邮寄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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