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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国家计委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
 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1996年10月15日 计价费[1996]2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医疗服务收费是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卫生事业作为单纯的社会福利事业,主要靠财政拨款维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家财政状况的变化,只靠财政拨款难以维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加成收入逐步成为医疗机构补偿的重要来源。近年来,各地对医疗服务收费进行的适当调整,对改善医疗机构条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医疗服务收费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仍比较突出。一是部分医疗服务收费偏低。在通货膨胀冲击下,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医疗服务成本提高,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特别是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没有及时调整。二是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偏高,诱发了一些医疗机构不顾客观需要,多方筹资(包括个人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为患者做过多甚至是不必要的检查。三是药品销售膨胀。一些医疗机构过多地依赖药品销售加成来增加收入,造成药品销售大幅度上涨。开大处方,用高价药,成为医疗机构不正之风的突出表现,加重了社会各方面的负担。四是乱收费行为突出。有的医疗机构巧立名目收费,有的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费,群众反映强烈。
  为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抑制药品销售的过快增长,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减轻社会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从方向上看,医疗服务收费要在医疗机构合理布局、明确政府和社会补偿范围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的原则核定。在医疗机构补偿新机制建立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暂按扣除财政补助、扣减药品(含制剂)销售纯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对医疗机构的现行亏损问题,应通过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卫生事业结构,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适当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来弥补,以维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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