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根据以往春秋两季开学期间是中小学乱收费多发期的特点,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纠风办、监察等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组对学校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尤其是要检查秋季开学招收各种“择校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
(五)加大查处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不听招呼、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乱收费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严肃处理,除清退和收缴违反规定所得外,对校长和直接责任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六)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九年义务教育的薄弱学校建设。要从增加经费投入、配置教学设施、调整配备领导班子、调整充实师资队伍和改善生源在内的办学条件上给予倾斜政策,尽快缩小大中城市小学和初中校际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上的差距,实现就近入学目标。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要主动帮助附近薄弱学校的建设。大中城市的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和支持机关附近的薄弱学校的建设。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和各省会城市要率先做好这项工作。
(七)对分步到位解决择校生问题的省市,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在近两年内限期取消择校生的具体步骤,在择校生人数和学校数量上都要逐年减少直至消除,并且要纠正一次收缴一年以上择校费的作法。同时,要坚决制止各种以权谋私的“条子生”和“关系生”。
(八)继续加大高中、初中招生办法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力度。要逐步推行将重点中学和办得较好的初中的全部或部分招生指标,按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的结果和在校生人数的比例分配给附近的各个小学,实行德智体择优选送(不搞统考)办法,以减少择校的竞争和调动更多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凡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重点完中只办高中的改革试点,在大中城市积极推行九年一贯制,以减少择校竞争。
(九)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民办学校,这类学校可以实行学生缴费、择优入学,以满足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的要求。这类学校收费标准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施行。教育行政部门对这类学校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要坚决制止以民办学校名义在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校内班”。
(十)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国家教委要选择两省一市作为执法监察联络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也要选择自己执法监察联络点,抓好典型,推动面上的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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