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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经批准招收“择校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名册及招生办法等,及时报国家教委备案。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以增加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
  2、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改试(实)验班外,一般不设试(实)验班。
  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均不得举办“校中的民办校”或“校内的民办班”。已办的应立即予以清理,今后一律停办这类校中校(班),严禁搞“一校两制”。
  教育行政部门对少数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校中校(班)”,要严格依照社会力量办学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限期使其与原公办学校彻底分离,独立办学,具有独立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核算。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跨省市招生、办分校,已办的应撤回或彻底分离,并要与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办学条件较好、声誉较高学校的校长和教师,主要精力应放在学校自身教育教学改革上,有条件的可通过挂钩协作或合并、联合办学、校长和教师的对口支援或定期轮换等多种形式,主动帮助附近基础薄弱学校改变面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5、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举办民办中小学,以及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与境外机构和个人、港澳台同胞合作办学,应依有关规定进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述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各地政府要落实对办学企业单位返还一定比例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国家对民办学校继续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鼓励在广大农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城镇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举办民办中小学校,以补充国家办学之不足;同时,在大中城市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需求,也应鼓励举办多种形式的民办中小学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坚持国家教育方针,收费合理,但在办学中遇到困难的民办学校,可在政策上,经费、师资配备等方面予以支持。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由教育、物价部门评估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按办学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和以任何借口变相集资。无论哪种形式的民办学校都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允许举办“贵族”学校。
  四、加强管理,保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办学体制改革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的复杂工作,各地一定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遵守有关规章和纪律,坚持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坚持“积极稳妥,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建立审批程序和评估机制,保证改革和办学的正确方向。
  1、各地在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中,可依实际情况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社区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等多种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办学形式,必须保证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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