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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

  二、坚持方向,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指导思想
  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所有公办中小学都义不容辞地承担着普及义务教育,实施基础教育的责任。凡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应充分予以保障。
  1、中小学办学,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宗旨,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2、坚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就近入学”及“平等受教育”的原则。不得人为地加大校际间在办学条件、生源上的差距。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对此应尽量做到一步到位,对一步到位实在有困难的也必须尽快限期到位。社会上有择校需求的,各地应向民办学校引导。
  3、办学体制改革应有利于深化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积极性,增加投入;有利于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4、办学体制改革要符合我国国情,要考虑到目前人民群众的经济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
  三、依法治教,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
  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下大力气,采取有力措施,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使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和不招“择校生”及变相“择校生”的原则能够全面贯彻落实。当前要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规范工作。
  1、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1996〕18号)精神,对于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实现一步到位实在有困难的一些大中城市,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地(市)政府严格审批,只允许少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完中初中部,下同)在近期内招收“择校生”。这些学校仍为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收入为国家所有。需明确:(1)要确定尽快限期到位的期限,并逐年缩小招收“择校生”规模;(2)“择校生”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择校费等收入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重点用于基础薄弱学校建设;(4)经批准暂招“择校生”的学校经费仍由教育行政部门划拨。
  凡批准少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近期招收“择校生”的地方,其他公办学校不准再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地办好一批民办中小学,以满足社会择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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