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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

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
 (教基〔19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近年来,各地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促进了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同时也出现一些亟需引导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提出如下若干原则意见。
  一、提高认识,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担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任务。这一国情要求改变过去过多由政府包揽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和纠正改革过程中某些不规范办学行为,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具有活力的办学机制,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增加投入,推进“两基”(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落实“两全”(全面贯彻教育方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繁荣发展。
  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既不能把义务教育推向市场,也不能把义务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或乡、村两级。省、地(市)、县政府应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切实落实“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要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的权益,提高待遇,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加强培养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近期要大力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干部充实、招生办法改革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加强指导,使其尽快改变面貌。
  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基础教育办学格局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由政府统筹规划。无论哪种办学形式的学校,只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基础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地要提高认识,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纲要》及其实施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有序地逐步推进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的改革,切实纠正在改革中出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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