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继续开展奖励优秀教师的活动,通过各种媒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选拔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人翁作用;加大《
教师法》的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具体规定教师平均工资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的比例,并采取保障措施予以落实。要认真抓好已出台的关于教师待遇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保证新的教师工资制度正常运转,做好正常晋级增资工作。进一步完善教师津贴制度,适时提高教师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津贴标准。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定各种地方性政策,以提高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
--要大力提高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要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的统筹工资。目前民办教师的工资至少要达到公办教师的三分之二,其中由政府支付部分不少于二分之一。随着民办教师减少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加,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同时,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应尽可能做到与同职务(条件)退休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机制。凡是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地区,教师工资必须收归县财政统筹解决。农村教育费附加要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办法,确保教育费附加首先用于支付民办教师工资。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督政职能,督促各级政府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兑现,杜绝拖欠教师工资现象的发生。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速解决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使教师居住条件有明显的改善。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措施,保证实现到2000年教师住房达到或超过国家提出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和成套率的目标。
--千方百计为教师办实事,排忧解难。要采取措施解决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就医难的问题,使教师的实际医疗待遇达到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在教师子女就业、家属“农转非”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以解决教师的后顾之忧。
11、尽快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民办教师工作的认识统一到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上来,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决策,充分认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民办教师工作“关、转、招、辞、退”的五字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民办教师问题的解决,实行地方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制定的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总体规划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在本世纪末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计划并予以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现行各项规定,做好“民转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民转公”的各项政策和措施都要充分考虑民办教师的特殊情况,以及教师的职业特性,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今后国家将把解决民办教育问题的进度和水平作为教育督导和“普九”验收的重要内容,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