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九五”期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是:
--教师队伍管理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制定和完善《
教师法》配套法规,形成包括教师资格认定、遴选任用、职务聘任、培养培训、考核奖惩、提高待遇在内的完整的教师队伍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全面实施《
教育法》、《
教师法》及《
教师资格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师资格、遴选任用、职务聘任、培养培训、考核奖惩、教师申诉等制度。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教师队伍。
--教师队伍的总量需求得到满足,人员效益进一步提高。在继续控制教师总量,提高效益的同时,保证满足中小学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对教师的需求。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测算,到2000年,全国小学教师应达到602万人,初中教师应达到330万人,高中教师应达到56万人。在教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小学、初中、高中师生比大体分别达到1∶22.38、1∶16.67、1∶15.24。
--教师队伍的素质有较大幅度提高。到2000年,全国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应分别达到95%、80%以上;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争取达到70%左右;45岁以下的中小学教师全部达到《
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标准。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
--教师队伍的职务结构得到明显改善。努力提高中小学校中高级职务教师的比重。到2000年,全国中小学具有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教师的比例应分别达到34%和4.5%左右。其中,小学教师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务的比例应分别达到31%和1.5%左右;初中教师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务教师的比例应分别达到36%和6.5%左右;高中教师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务的比例应分别达到43%和22%左右。大城市、中心城市经济发达且教育水平较高的地区,中高级教师的比例应高于平均水平。随着教育水平和教师素质的提高,全国中高级职务教师所占比重应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应形成合理的学科结构,以适应中小学课程改革的要求。
--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顺利完成骨干教师的新老交替,形成中青年骨干教师群体。到2000年,高级职务教师中45岁以下的应不低于40%,特级教师达到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