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端正助学方向,坚决纠正和杜绝猜题、押题、“助考”不助学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律的行为。
社会助学的招生宣传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查手续,内容真实、合法,有明确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标记,不得使用含糊、欺骗和使考生产生误解的用语。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自学考试名义颁发单科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及任何学习证明。
四、加强对社会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在管理考试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社会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指导社会助学组织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培养目标、要求、规章、制度进行助学活动;制止各种违反自学考试原则和教育规律的错误行为,防止把助学变为“助考”。
对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监督应采用政策指导、考核评估、宣传表彰、教学研讨、咨询服务等各种手段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要与教育行政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在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1.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有关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2.指导助学组织的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社会助学组织对自学考试教育规律、特点的认识,引导其遵循自学考试教育规律进行助学活动;
3.对参与助学活动的教师进行管理和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任课教师条件、聘任办法,逐步实行教师任课证制度,以保证助学质量和助学秩序,切实保证命题与辅导分开原则的贯彻执行;
4.建立对社会助学活动的考核评估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定期对本地区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5.宣传和表彰优秀社会助学组织和个人,对违法、违纪、违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章的行为,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创造公正、有序的助学环境
“教考职责分离”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基本原则,“办考者不办学,办学者不办考,命题者不辅导”。
1.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不得办助学组织,不得编写针对考试的资料,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助学组织中兼职;
2.命题教师和命题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助学活动中担任该课程的辅导工作;
3.主考学校不得以主考学校名义进行主考专业的助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