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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
 (1995年11月3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的积极倡导和组织下,个人自学蔚然成风,社会助学工作的开展亦呈现出主体多类、形式多样、受助地区和人员广泛的良好局面。为了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推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发展社会助学
  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中的教育活动,是国家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自学并参加国家考试者均是自学考试的对象,亦为社会助学的对象。
  社会助学的基础功能是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内容,解惑答疑,指导自学方法,提高其自学能力。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活动,均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范畴。
  各种类型的高等院校是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学应考者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帮助和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社会助学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改善服务、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教育功能,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
  二、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登记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可进行社会助学活动,举办助学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助学许可证。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面向社会举办助学班。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应定期将其开设专业、学习时限、辅导方式、教师来源等向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登记,以便于各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各类高等学校和社会助学组织的助学活动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指导下,按所登记的助学范围进行助学活动。
  社会助学在解惑答疑、提高自学者文化素质的同时,要注意其政治思想、品德、意志力的培养和提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帮助自学者成为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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