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基地及其重点学科点、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使之能持续和较大规模地培养出适应和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做出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并在部分学科、专业的科学研究水平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水平上率先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有关主管部门应结合国家实施的“211工程”做好这些培养基地、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并在资金投入、学术队伍建设、计算机联网、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以使其在研究生教育中更好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
(二)贯彻执行《
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使研究生院的建设、管理和研究生培养工作走上规范化、法规化的轨道。有关单位要加强研究生院管理干部的配备,并采取措施提高研究生院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制度建设。
(三)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研究生要以高等学位为主,并注意发挥科研单位、企业的积极性;对在职研究生提倡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习,再回原单位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并可采取由培养单位根据需要聘请实际工作部门或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专家共同指导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加强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生产企业、社会用人单位的合作,建设并形成新型的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
五、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和改进评估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办法,使各项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培养单位都要依法定期接受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可以继续培养和行使学位授予权;不合格的,要分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处理;评估结果及处理决定要向社会公开。
(二)充分发挥社会评估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专家、用人单位和社会等不同的评估体系。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在就有关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参考和利用有关社会性评估的结果。
(三)各培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的自我评估制度。
六、切实加强对研究生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中央部委、省级教育(学位)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的领导要经常研究在研究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予以解决。要研究和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要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和领导工作的水平。
展望21世纪,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第二、三步战略目标,迎接更为激烈的国际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竞争,必须培养和造就新一代跨世纪的、具有良好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的高层次人才,这是研究生教育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要抓紧本世纪的最后五年,努力工作,争取把我国的研究生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圆满完成本世纪末研究生教育的各项任务,并为下一个世纪我国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的更大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