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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学生贷款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贷款:
  (一)学生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基本生活、学习费用;
  (二)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三)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学生申请贷款,应由本人向学校贷款审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资料,承诺有关还贷的责任条款,提供还贷担保人。
  第七条 贷款偿还分下列形式:
  (一)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二)学生毕业时,由接受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给学校;
  (三)毕业后最长还款期限为6年。
  (四)贷款的学生被学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自动退学的,应在离校时一次还清所借贷款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减免偿还贷款:
  (一)定向贷款。学校设立定向贷款,学生在入学时可提出申请,被批准后与学校签订协议,毕业时履行定向就业的协议,全额免还贷款。
  (二)对于毕业时,服从国家分配,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或国家规定的某些重点单位工作的学生,可予以减免贷款。
  (三)对获省部级以上(包括省部级)年度表彰的学生,免还一年贷款;获校级奖励的优秀学生也可减免贷款,数额由学校确定。
  (四)对参加勤工助学或其它校内服务的学生,经本人同意,学校可用其收入适当抵减所借贷款。
  (五)对毕业前还清贷款的学生给以20%减免优惠。
  第九条 对违约不能归还贷款者,则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还款的责任,并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 各院校应有专人和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学生贷款基金实行专户核算,不得与其它资金混淆,专款专用,回收的贷款必须全部用于补充学生贷款基金。
  第十一条 学生贷款基金在用于困难学生贷款后确有结余,学校可自主决定将其中部分用于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本贷款办法后,暂时停止执行〔87〕教计字139号文及相关通知、办法和规定中有关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贷款制度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师范院校仍执行专业奖学金制度,不实行本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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