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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2.初中和小学必须严格执行新课程教学计划,不准举办各种收费的补习班、补课班、兴趣班、“提高班”、“超常班”;
  3.除经国家教委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规定的教学用书外,不准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任何形式的习题集、测试手册、学科知识书刊、各种复习资料、报刊杂志、除作业本外的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
  4.对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校的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学校要坚决抵制,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及纠风办和监察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不准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头上,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
  5.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不准擅自出台中小学生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上述五不准规定,从宣布之日起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都必须严格遵守。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三)治理工作的步骤。根据国家教委主任办公会议的要求,1995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上半年结束;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9月份结束;第三阶段为整章建制阶段,10月底结束;第四阶段为工作总结阶段,11月底前结束,并将治理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国家教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要按照这个精神结合本地情况提出实施意见,作出具体部署。要对1994年以来本地区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在此工作基础上,国家教委要对部分省市进行重点检查。各地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监控制度,使收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克服有章不循的现象。各地要按照“五不准规定”进行认真总结,写出工作报告。对没有达到1995年治理目标的,应予补课,确已达到目标、取得成效的,应采取措施加以巩固。
  (四)要做好综合治理工作。根据我国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小学教育属地方事业,由地方政府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收费项目也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治理工作也应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国家教委要做好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下决心抓出成效。
  近几年中小学乱收费所以屡禁不止,原因之一是过去单纯由教育系统发文和治理,难以制约系统外的社会行为;原因之二是治理措施只治标不治本,单纯靠“堵”和“禁”等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特别是义务教育起码的办学经费的保障。中小学乱收费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采取解决各种矛盾的综合手段。对来自学校方面的乱收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不同的收费政策,以及合法合理收费与乱收费的界限,分清性质,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来自社会的各种摊派和搭车收费,要由地方政府统一出面加以制止和纠正;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共同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而责任的主要方面在各级政府。中小学乱收费是违法的,义务教育办不了学也是违法的。因此,在从严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同时,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好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首先,要加大各级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经费投入,满足教学的基本需要,使学校领导无后顾之忧。其次,要加快调整学校布局,高度重视对薄弱初中校的建设,包括师资水平与必需办学条件,使初中和小学就近入学原则实际上能得到广大家长接受。第三,在各级政府保证必要办学经费的条件下,要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过低的状况,也应适时调整。前年,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委发出《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表明了国家力求以高规格的政府行为进行综合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决心。《通知》中指出,造成中小学乱收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府的问题,有社会上的问题,也有学校自身的问题。对此,各级领导必须给予真正的重视,各级地方政府应负起主要责任,要做到认识到位,行为到位,投入到位,监督到位,保证综合治理的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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